波蘭有兩種類型的永久居留卡。
1)波蘭永久居留許可;
2)歐盟長期居民居留許可(歐盟永居)。
這兩種卡基本上賦予相同的權(quán)利,差別只在于取得的要求標準不同。
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取得永久居留許可(波蘭永居):
1、為波蘭裔且打算在波蘭永久定居。
2、在提出永久居留許可申請前,與波蘭公民維持至少三年的合法婚姻關(guān)系,且在提出申請前以與波蘭公民結(jié)婚、取得難民身份、補充保護或基于人道主義原因而取得臨時居留許可的基礎(chǔ)下,在波蘭無中斷地居住至少2年。
3、在提出永久居留許可申請前,在難民身份、補充保護或基于人道主義理由無中斷地在波蘭居住時期不得少于5年。
符合下列條件的歐盟長期居民居留許可(歐盟永居):
1、在波蘭合法且不中斷地居留至少5年。
2、提出申請前在波蘭居住的3年內(nèi)擁有穩(wěn)定且定期的收入來源
3、擁有醫(yī)療保險
4、擁有住房保障權(quán)
5、出示臨時居住登記證明文件或無法取得這類居住登記文件的證明。
持有永久居留許可及歐盟長期居民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擁有類似的權(quán)利。因此,持有一種許可,一般就不需要更換為第二種。
這兩種類型的許可證同為無限期發(fā)放(無限期)。不同處在證明取得許可的文件(居留卡)的有效期限。取得波蘭永久居留許可所發(fā)給的居留卡有效期為10年,自發(fā)卡日起計算,取得歐盟長住居民居留許可所發(fā)給的居留卡期限為5年,換卡只是形式上的。
在永久居留許可和歐盟長住居民居留許可的基礎(chǔ)下,外國人不得在波蘭以外的其它國家工作。此二種許可皆可授權(quán)至其它申根國家旅游,時間為連續(xù)6個月時期內(nèi)不超過3個月,且以旅游為目的,如需在其他歐盟申根國工作或長期生活定居,根據(jù)該國要求需要重新申請新的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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